
第一条 为落实“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加强医院管理,增强医院公益性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公立医院改革等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公立医院是指由青羊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区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成都市青羊区卫计局。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青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公益作用,提供专科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做出专科特色,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医院功能定位: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医药综合诊疗服务,开展医学相关科、教、研业务及医疗相关产品的销售;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七条 成都市青羊区中医医院院长办公会是医院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医院发展规划、运行机制改革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医院发展规划、章程拟订和修订、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薪酬制度、绩效考核、资产运营和年度工作报告与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青羊区卫计局主要职责是:加强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安全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测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健全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
第九条 青羊财政局负责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由院长、党支部书记、副院长等管理人员组成。县级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决策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十一条 医院院长工作职责包括:
1、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2、落实院长负责制,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要求,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人事、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
3、负责制定医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机关汇报;
4、负责组织领导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5、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
6、负责组织、检查业务技术学习和人才培养;
7、负责领导、检查医院科研计划的拟定和开展,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和应用;
8、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开展优质服务,促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
9、督促检查岗位责任制落实,教育职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10、根据国家人事、劳动政策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政策,负责医院副院长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晋升、培训工作;
11、负责资产管理和财务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物资购置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并执行,审查决算报告,改善职工生活和福利待遇;
12、及时研究处理职工及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医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副职推荐权、中层干部聘任权、收入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自主经营管理权,依法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医院执行区卫计局的决策,接受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对医院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医院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在编制规模内按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编制规模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
第十五条 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拥有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编制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十六条 医院实行差额拨款,区卫计局考核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院长收入、奖惩和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收入内部分配由医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第十七条 医院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的收入使用应符合政策规定、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医院的合法资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医院药品、耗材严格执行省级药品、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和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用人和工作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及县级医院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医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按照党章规定,指导医院管理团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
第二十六条 职工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医院管理层提出批评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医院依法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医院工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医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医院文化建设和文娱体育活动;
3、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引导、监督职工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4、评议、监督医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医院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
6、法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质量安全、服务流程、费用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医院运营、发展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区卫计局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区卫计局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