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8月20日讯 4月8日,由于研制的中草药片剂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被认定为假药,浙江省金华市江湖郎中倪海清,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5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以《假药,洗不掉的原罪》为题,对该案以及横亘于法律与疗效之间的困惑进行了报道。
该文刊发后,倪海清假药案引起了社会持续而广泛的关注。在读者普遍关注倪海清的命运及该假药是否真有治癌疗效的同时,相关学界则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是否有可商榷之处。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办的倪海清假药案法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的焦点仍然在“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不该判其有罪”。
“药效”是关注焦点
6月14日,出现在二审法庭上的倪海清明显消瘦,脸色苍白,不停咳嗽。他依然为自己做无罪辩解,并坚持表示,他的药不是假药,不仅没有致人伤害,反而救治了很多癌症病人。
检察机关也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倪海清的假药危害病人健康。
倪的辩护律师黄振兴再次请求二审法官调取被公安机关查封的277份病历,并请求允许治愈病人出庭作证。二审法官对此未直接表态,仅表示“研究后再说”。法官最后也仅以“休庭”结束了当天的庭审,并未透露是否同意证人出庭或是择日宣判。
相比一审法官的态度,黄振兴感觉似乎看到了转机,因为“一审法官直接以药的疗效与本案无关,直接拒绝了病人出庭为倪海清作证”。
药的疗效是否与该案有关始终是争议的焦点。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关于该案的法律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武清一针见血地指出,药的疗效是本案的核心。“如果药真的有疗效,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还用不着刑事犯罪这种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近年来,社会上因生产、销售假药所导致的伤亡事件层出不穷,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的严峻态势迫使刑事立法作出回应。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背景。修正案(八)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去,该罪因此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只要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了药物,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从这个角度看,倪海清生产、销售的药没有批文,“按照法律条文,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法官也很难办。”李武清说。
不过,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法学专家王梅红仍然认为,即使在刑法修订后将假药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也不应离开社会危害性这一必备的要件。“这是由刑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刑法第13条规定,要构成犯罪,必须是明显危害社会的行为。
事实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做出修改的理由是“相较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假劣药会带给消费者更多人身、经济乃至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与会专家认为,从立法本意上,仍不能否定“伤害”性后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根据修改后的该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